一、什么情形下,可以认定为工伤?
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:
(一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;
(二)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,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;
(三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;
(四)患职业病的;
(五)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;
(六)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;
(七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。
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同工伤:
(一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;
(二)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、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;
(三)职工原在军队服役,因战、因公负伤致残,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,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。
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:
(一)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;
(二)醉酒导致伤亡的;
(三)自残或者自杀的。
二、如何进行工伤事故申告?
教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,应第一时间电话告知学校并填报《西安市工伤保险事故申告登记表》。学校需在24小时内致电工伤经办机构进行备案,3日内在工伤线下柜台进行事故申告,30日内在人社局工伤认定科提请工伤认定,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事故申告、提请工伤认定的,人社局不再受理,故请务必在时限内进行事故申告、递交工伤认定材料。
学校经办人:李杰 联系电话:18192585609/(029)62976683
登记表报送地址:QQ: 1010004249或邮箱xcxzrs@163.com
三、就医时需注意哪些问题?
教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,须前往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,就医前须到工伤保险办公室进行登记,以便其协助科室医生按“三个目录”诊治。情况紧急须就近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抢救的,用人单位须在24小时内向经办机构申告登记,待受伤职工伤情稳定后,应及时转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。擅自在非工伤定点医院治疗工伤产生的费用,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外的治疗费用,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费用不能进行工伤报销。
工伤认定结果出具前,先行自费治疗,治疗期间请勿使用医保报销治疗费(包括刷社保卡支付医药费),否则,相关发票不能进行工伤报销。待工伤认定结果出具后,是工伤的,按照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规定标准报销治疗工伤的费用;非工伤的,将医疗资料及发票报送至人事处,由学校经办人携资料前往医保经办机构,按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。